115年度「連江縣政府扶植文化藝術工作者補助計畫」即日起開始受理至115年3月6日17時止
一、主旨:
本府為扶植文化藝術事業、輔導藝文活動並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,鼓勵縣內文化藝術工作者(包含個人藝文工作室),積極從事藝文活動及駐點型藝文創作,辦理115年度連江縣政府扶植文化藝術工作者補助計畫徵選。
*依據: 本補助計畫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1條規定,訂定「連江縣政府扶植文化藝術工作者補助作業要點」(下稱本要點)辦理。
二、申請時間:
即日起至115年03月16日(下午17:00)止
三、參加資格(資格條件):
設籍本縣內有文化創作潛力或在地性藝文創作之文化藝術工作者。
詳細內容可參考本要點「貳、申請對象」。
四、補助項目:
音樂、美術、文學、舞蹈、戲劇、雕塑、攝影、民俗、技藝及其他藝文創作等。
詳細內容可參考本要點「叁、補助類別、原則及經費額度」。
五、補助金額上限:
(一)藝文活動:
1.國際性或全國性,對地區文化交流有貢獻,最高補助新台幣10萬元
2.全縣應藝文活動: 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
(二)駐點型藝文創作: 每年度最高補助新台幣10萬元
詳細內容可參考本要點「叁、二、補助原則暨經費額度」。
六、全案預算金額概估:
本案之補助額度,由本府依各年度之扶植計畫核定金額而定,如有未盡事項得另行補充之。
七、申請程序(申請補助作業流程):
申請者請逕洽附件下載補助計畫作業簡章及申請書,並檢附詳細計畫書8份,如為團體或法人組織,應另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,封面註明申請「連江縣政府扶植地方藝文補助計畫」及團體名稱以掛號寄送本府文化處,以郵戳為憑。 (地址: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36-1號),並提供電子檔至[email protected]。
八、審查方式:
年度審查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辦理,不同補助類別之申請案得分別進行審查程序。初審由本府業務單位進行書面審查,複審由文化處邀請府內機關人員及府外專家學者組成5名至9名之評審小組,由評審小組依據各申請者之書面提案內容進行審核,審核通過者正式函知通過之申請者。(評審標準: 1.初審: 文化藝術工作者資格、計畫可行性、扶植意義性、經費合理性;2.複審: 文化藝術工作者條件與能力、計畫內容、經費,另駐點型藝文創作者評審小組得進行實地審查)
九、身分關係揭露說明:
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、第 3 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,於申請時應檢具「【A.事前揭露】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」,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 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;本機關(單位)於補助行為成立後,應填寫「【B.事後公開】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」,並將身分關係公開於相關網站。
十、連絡電話: 0839-22393轉109(張小姐)
相關簡章及表格: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