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江縣馬祖梅石藝文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
一、連江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維護管理連江縣馬祖梅石藝文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場館設施,推廣藝文展演活動,活絡場館使用效能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,管理單位為文化處。
三、本要點所稱場地,包括本中心演藝廳、一樓、二樓室內大廳、戶外廣場及地下一樓戶外露天停車場。
四、經本府核准之藝文、會展等活動,始得申請使用。
五、有違反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予核准使用;已核准使用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。
(一)違背政府法令規章。
(二)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與公共安全。
(三)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供他人使用。
(四)毀損場地設備或有毀損之虞,或其他經本府認定不宜繼續使用者。
經撤銷或廢止使用者,其已繳納保證金不予退還;已繳納之場租,依
未使用時段退還。
六、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,應於使用日三十日前,填具「連江縣馬祖梅石藝文中心使用申請表」及「連江縣馬祖梅石藝文中心執行演出風險切結書」,並提供展演相關資料,報本府審核。(如附件一、二)
七、申請使用場地經本府核准者,應於使用日前十五日內繳納場地使用保證金。場地收費依「連江縣馬祖梅石藝文中心使用收費標準」辦理。
八、申請核准後,若因故無法如期使用者,其繳納費用扣除保證金後退還。
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(如自然災害、特殊氣候狀況等),使用者須提出相關證明,得退還所有費用。
九、申請人所繳保證金於活動完畢後,如場地、設備無毀損或短少情事即無息悉數退還(須附收據)。
十、申請使用場地者,應詳閱並遵守「藝文中心場地安全須知」(如附件三)。
十一、如場地、設備有毀損或短少情事,申請人應盡復原之責,不足之處,本府得動用保證金修復,如不敷支付時,應由申請人補足。
本中心場地租借請詳參「連江縣馬祖梅石藝文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」、「連江縣馬祖梅石藝文中心場館使用收費標準」、「連江縣馬祖梅石藝文中心使用申請表」
場地租借聯絡人:0836-23495分機315 蔡先生
電子信箱: 馬祖梅石藝文中心 [email protected]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