澎湖縣116年演藝活動申請

澎湖縣政府文化局辦理「澎湖縣116年演藝活動申請」一案,請立案演藝團隊踴躍送件。
一、依據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申請審查作業要點辦理。
二、旨案受理116年1月至12月於本縣(演出地點以澎湖縣演藝廳為主,並可視活動需求於離島地區、校園、社區、文化資產場域或其他適當戶外空間辦理)辦理之各類型表演藝術活動,申請送件時間為本(115)年7月1日至7月31日止(以郵戳為憑)。
三、申請表件請至澎湖縣演藝廳網站「首頁/書表下載」(https://hall.phhcc.gov.tw/home.jsp?id=4&act=view&dataserno=202506070001)下載使用。
四、送審資料(詳如作業要點第八點)以免備文,於115年7月31日(五)前掛號郵寄至本局展演藝術科收(880008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),信封請加註「澎湖縣116年演藝活動申請」。並另以E-MAIL(寄至本府文化局承辦人員陳小姐信箱[email protected])、雲端硬碟或附隨身碟、光碟方式提供,俾利彙辦審查作業